img

首页 | 医院概况 | 科室一览 | 网上地图 | 乘车路线

沈阳市妇婴医院 版权所有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87号  邮编:110011  联系电话:024-22853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辽ICP备10200642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沈阳

新闻详情

沈阳市妇婴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修订)

2022/11/02
浏览量

为规范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医院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二条  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三条  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医务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妇女儿童医疗与护理等领域学术活动;

(五)用于妇女儿童医疗与护理等领域科学研究;

(六)用于医院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医院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四条  医院不得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医院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五条 医院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第六条 捐赠人向医院捐赠资金及物资时,由捐赠小组作为责任部门统一受理,受理后将捐赠的资金及物资按照用途归口到各管理部门,并与部门负责人签订《捐赠物资(资金)移交确认书》,单位其他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第七条 接受捐赠责任部门收到捐赠人捐赠意向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综合预评估,由捐赠方出具捐赠承诺书,其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医院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及实施可行性;

(四)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五)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六)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七)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八)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九)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医院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捐赠预评估意见经疫情防控小组研究决定,确定意见后及时通知捐赠人,同意接受捐赠的履行相关手续。不予接受捐赠的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书面捐赠协议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捐赠财产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

(三)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

(四)捐赠财产管理要求;

(五)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原则上通过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办理相关手续或签订书面协议,在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期间,接受捐赠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可以与捐赠资助人签订《捐赠物品接受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用于医务人员培训和培养、妇女儿童医疗与护理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医院受赠的具体受益人选。

第十三条 接受货币方式捐赠,由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工作领导小组(财务科)统一进行接受,并严格执行医院统一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中心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对于非货币性捐赠的物品,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归口部门)应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照固定资产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应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医院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特殊时间也可以由捐赠管理小组出具加盖医院公章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医院财务部门建立健全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医院接受捐赠财产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不得在账外核算。

第十七条  捐赠物资分配及使用必须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由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接受和发放,并履行相关手续,同时建立捐赠物资台账,制定发放明细表及部门使用台账,以便备查。

第十八条 货币捐赠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医院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批程序;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医院应结合我院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单位统一的开支范围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医院不得支付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医院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应当有医院领导班子集体会议决定;

(五) 医院不得用捐赠货币资金列支管理费、人员工资福利等。

第十九条 非货币捐赠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医院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明确管理责任和使用范围;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医院应结合我院职责或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单位统一的资产管理规定,合理安排捐赠物品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医院不得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 为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沈阳市妇婴医院官网,向社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公开受赠相关信息,对公众和捐赠人查询或质疑,由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受理,如实给予答复。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内容:

(一)捐赠接受管理制度;

(二)捐赠接受工作流程;

(三)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受赠财产情况;

(五)受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受赠项目审计报告;

(七)受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

(八)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向社会公开受赠信息时间:

(一)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单位受赠财产、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受赠项目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估结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

(三)捐赠协议约定的受赠信息社会公开时间;

(四)国家有关法规对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

建立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工作制度,捐赠物资监督组负责对捐赠管理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管,接受捐赠管理和使用情况将纳入医院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同时医院将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资讯分类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