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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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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生育保险费的筹集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参加生育保险可以享受的待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⑵缴费到账次月起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补贴待遇;⑶连续缴费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并且继续缴费,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流产、引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2)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4.参加生育保险的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四、就医指南(门诊、住院)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及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我院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津贴。
  ⑴妊娠分娩
  参保人员进行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账户不足部分,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应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社会保障卡(医保卡)、身份证、《孕妇保健手册》(外国籍职工除外)就医。对于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已取消一孩生育指标政策的,参保人员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一孩生育证明或办理《流动人员一孩生育登记单》。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分娩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同时支付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补贴。
  ⑵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门诊或住院进行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及身份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引产患者持《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来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五、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标准(住院)
  (1)沈阳市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待遇期内生育保险住院,正常产单胎个人自付标准为800元,剖宫产单胎个人自付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合并手术个人自付标准为1700元。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含产前检查补贴500元)由我院与沈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结算。
  (2)沈阳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生育保险住院正常产单胎个人限额补贴标准1500元,剖宫产、难产单胎个人限额补贴标准2000元,剖宫产合并手术限额补贴2600元,产前检查补贴300元,其余费用个人负担。
六、流、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门诊、住院)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内怀孕未满4个月(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补贴标准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16周)及以上至7个月(28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上(取)环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120元。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时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
七、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⑴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⑵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费用;
⑶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医疗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⑷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⑸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其他费用。
 
 
 
 
 
 
 
 
 

就医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