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人流、上取环医保就医
沈阳市医保患者:
1.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B5纸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挂生育保险号,如手续不全挂自费号。
2.接诊医生在《门诊病历》或《就医手册》上写病志及做手术前常规检查。
3.符合节育手术条件者,于二楼收款处五、六号生育险窗口交手术费。
4.交手术费同时按限额标准进行生育险结算报销。(结算收据务必保存好,丢失不查不补。并将结婚证复印件交于医生处留存)
市保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人员类别 | 流、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限额补贴标准(用于门诊、住院) | |||
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 | 4个月以下流产 | 4个月及以上(含4个月)流、引产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 |
400 | 600 | 120 |
5.生育医疗费报销后需领取生育津贴的患者于15日后持患者身份证到医保科(一楼超市对面),提供患者手术日期领取《手术记录单》复印件(工作日领取),由用人单位人员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如患者放弃生育险待遇,意味着同时放弃生育生活津贴)。
自费转医保流程
1、未进行生育保险结算报销的自费患者于5个工作日内持交手术费的自费收据、社会保障卡(或者医保卡、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B5纸复印件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挂生育保险号→于经治医生处签字并录入费用→科室主任签字→医保科签字→于二楼手术室取手术记录单→于二楼五号、六号窗口进行结算报销。
2、自然流产患者确诊后、药物流产患者确认本次治疗完毕后持社会保障卡及《结婚证》原件及B5纸复印件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自费检查收据、自然流产患者还需持门诊病历本于二楼五号、六号窗口进行生育保险挂号→于经治医生处签字并录入费用→科室主任签字→医保科签字→于二楼手术室取药流记录单(药物流产患者)于二楼五号、六号窗口进行结算报销。(自然流产患者需领取生育津贴的复印门诊检查报告单及门诊病历A4纸大小于医保科盖章)
省直医保患者可直接于二楼六号窗口持卡就医
省直医保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
人员类别 |
流、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限额报销标准(用于门诊、住院) | |
省直医保 | 妊娠28周以下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
1000 | 300 |
参保人员持卡报销的计划生育门诊的费用仅限于手术治疗的医院,未发生在手术医院的术前检查和术后复查费用不予报销。低于人次定额标准的费用据实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