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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险患者住院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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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参保患者:
   欢迎您来到定点医院诊治,住院期间您应遵守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监督定点医院执行医保政策的行为,在此我们告知您部分医保政策, 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一、 参保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参保患者不在医保待遇期内发生的费用自理。
  2、参保患者因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丢失、损坏导致未能持卡入院,患者或家属应持《入院首页》、患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属代办还应提供代办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医保局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挂失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患者可凭挂失单复印件及补办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办理医保住院手续,从患者入院之日起按医保处理。患者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挂失补卡,视为放弃本次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3、参保患者因急诊、急救等特殊原因当时未能持卡入院。患者或家属应向医院声明其为参保人员,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持卡补办本次住院医疗保险手续。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不出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则视为放弃本次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4、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使用部分支付费用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时,先由参保患者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如下:
  (1)药品类:个人先行自付8%
  (2)诊疗项目类:综合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医技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5%;中医及民族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临床诊疗项目中,经血管介入诊疗以及冠状动脉搭桥术、冠脉搭桥+换瓣术、非体外循环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搭桥+人工血管置换术、小切口冠状动脉搭桥术、高压氧治疗(一氧化碳中毒除外),个人先行自付15%,其他临床诊疗个人先行自付10%。
  (3)服务设施类:发生的普通床位费超过各等级医院普通床位费限额的,普通床位费限额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计算,超出部分由参保患者自付。我院床位费报销20元/日。特殊床位费按照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乙类自付比例执行。
  (4)医用材料类: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按比例管理的医用材料中,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5%;单价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10%。
 
  二、定点医院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定点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应告知参保患者住院相关的医保政策。
  2、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3、参保患者出院时,医院应向其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患者对费用情况有疑问时由该医院医保科(办)负责解释。
  如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对定点医院执行医保政策有疑义,请与所在医院医保科(办)联系,医保科(办)解释未果的情况下,可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政策信息咨询处联系,电话:62161771;医保自助语音服务电话:96856;投诉举报电话:6216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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