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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育保险患者住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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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医生收入院后→患者持门诊病历本或保健手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原件、到住院登记处缴纳住院押金、办理住院手续→入住病房→患者分娩后持社会保障卡、《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孩生育登记单》、身份证、转为生育保险住院,后将《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孩生育登记单》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与经治医生与住院病历一同保管。
 
二、我院是辽宁省省直医疗保险、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沈阳市商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待遇期内,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沈阳市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省、市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与我院进行结算。
 
三、沈阳市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待遇期内生育保险住院,正常产单胎个人自付标准为800元,剖宫产单胎个人自付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合并手术个人自付标准为1700元。
 
四、沈阳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生育保险住院正常产单胎个人限额补贴标准1500元,剖宫产个人限额补贴标准2000元,剖宫产同时合瘤手术限额补贴2600元,产前检查补贴300元,其余费用个人负担。
 
五、沈阳市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生育住院后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补贴300元,在出院后进行医疗费结算时享受补贴。
 
六、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患者:门诊医生收入院后→流产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引产患者持《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原件到住院登记处交纳住院押金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后入病房后将以上资料交于经治医生留存病历中。
 
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内(门诊、病房)怀孕未满4个月(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报销标准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16周)及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报销标准为600元;上(取)环生育医疗费限额报销120元。城镇居民保险参保人员无此待遇。
 
八、如患者住院时放弃生育险待遇意味着同时放弃生育津贴)。
 
九、以下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违法犯罪、冒名顶替、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有责任主体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刑事案件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发生医疗事故采取补救性医疗措施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职业病、工伤引起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不享受生育保险报销。
 
十一、出院后持社保卡及住院预交金收据在结算室进行出院结算,我院提供住院医疗费收据、住院明细清单、诊断书;患者持相关手续到病案室复印病志资料,按单位要求的相关资料交予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到医保局办理生育生活费津贴。
 
十二、如生育保险参保患者住院因严重合并症、并发症需转基本医疗保险治疗的符合住院标准→经治医师填写《沈阳市生育保险转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申请表》→医保科审批→报医保中心审核处审批合格→办理医疗保险住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按我院等级医院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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