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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耗材采购制度

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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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耗材采购制度

 

一、按市直医用耗材集中招标严格执行,任何科室不得私自采购。

二、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采购计划按每月科室申请及会计按库存情况制定、主管领导审核后采购。

三、采购应遵循质量第一的原则,把好采购质量关。
四、采购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供方必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时该产品必须是供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范围。

(三)具有产品合格证。
(四)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和说明书符合规定且使用规范化汉字(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五、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审核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注册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五)销售人员身份证明。
  六、采购医疗器械应当索要标有供方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指灭菌产品)、有效期、数量等内容的合法票据,并妥善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满后2年,且不得少于3年。
  七、采购医疗器械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二)购进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三)购进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四)在购置一次性医疗用品时,任何人不得接受厂家、代理商的吃请,不得接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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