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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医保患者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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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医保患者就医须知(住院、门诊)
 
一、我院是三级定点医院。省直医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住院患者起付标准为800元,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4种疾病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因同种疾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下调为85%。恶性肿瘤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恶性肿瘤多次住院,第二、三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省医疗保险机构与我院进行结算。
 
二、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通常所说的“门槛费”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之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一定额度。
 
三、省直医保乙类药品先行自付8%或者15%,医技诊疗类个人先行自付15%;综合服务类个人自付10%。医用材料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5%;单价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15%;单价在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个人先行自付30%;单价在2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个人先行自付40%;单价在3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50%。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自费。我院床位费报销20元/日。
 
四、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待遇期内,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省直医保卡、门诊病历或者保健手册、身份证就医。
 
五、省直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待遇期内生育保险住院,正常产单胎个人自付标准为800元,剖宫产单胎个人自付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合并手术个人自付标准为1700元。
 
六、省直医保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生育住院后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在出院后进行医疗费结算时享受补贴。
 
七、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办理转院的,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生育医疗费在生育的转入医院按规定标准结算。
 
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门诊或住院上(取)环报销300元,妊娠28周以下(不含28周)门诊或住院终止妊娠的报销1000元。低于人次定额标准的据实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九、出院结算后医院提供相应的结算收据、住院费用明细、病志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
 
十、以下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违法犯罪、冒名顶替、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有责任主体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刑事案件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发生医疗事故采取补救性医疗措施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职业病、工伤引起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不享受生育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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